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吴富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固始县。

被执行人:河南时讯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3MA3X647F3F。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锦秀街13号4号楼17层1711号。

法定代表人:张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审理经过

关于吴富民与河南时讯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豫1528民初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河南时讯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应偿还吴富民5065174元,因河南时讯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1年6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2021年6月17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三、2021年6月24日,到被执行人住所地郑州市××大学××路绿地滨湖园国际城一区3号楼1711号进行实地调查,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也未查找到河南时讯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下落。

四、2021年6月24日,执行员前往郑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信息;查明被执行人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五、2021年8月12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2021年8月11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六、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可委托律师申请律师调查令调查被执行人财产、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豫1528执201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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