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梁兴,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
委托代理人王光群,湖南湘正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刘武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平江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梁兴与被执行人刘武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9日作出的(2020)湘0121民初190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刘武林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梁兴于2021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2021年4月22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梁兴的委托代理人王光群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2021年4月25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刘武林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
本院于2021年4月23日、2021年6月7日两次发起了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对被执行人刘武林名下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保险、车辆信息等情况进行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刘武林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2021年5月6日,本院分别在长沙县××长沙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明被执行人刘武林名下无房产信息。2021年5月14日,本院委托平江县人民法院在平江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明被执行人刘武林名下无房产信息。
2021年5月10日,本院委托平江县人民法院在岳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平江县管理部查询到被执行人刘武林无缴存记录。
本院查明
本院在执行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刘武林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了解,未发现相关财产线索。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电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梁兴的委托代理人王光群,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2021年4月30日,本院对被执行人刘武林采取了限制消费的措施。
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梁兴的委托代理人王光群,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6月7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本金为40万元及利息、受理费4423元,均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