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刘盛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铜鼓县人,农民,住铜鼓县。

申请执行人:魏修华,女,****年**月**日出生,汉族,铜鼓县人,农民,住铜鼓县。

申请执行人:王学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铜鼓县人,农民,住铜鼓县。

申请执行人:刘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铜鼓县人,退伍军人,住铜鼓县。

申请执行人:刘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铜鼓县人,学生,住铜鼓县。

被执行人:周移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铜鼓县人,自由职业,住铜鼓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刘盛明、魏修华、王学梅、刘涛、刘某与周移发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铜鼓县人民法院(2016)赣0926民初878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周移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周移发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周移发至今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划拨被执行人周移发在江西铜鼓农村商业银行丰田支行账号为62×××63的银行存款贰仟叁佰元整(2300.00)。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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