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汝阳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汝阳县城关镇文化路8号。

法定代表人:康小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志明,河南安多律师事务所 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刘春霞,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汝阳县。

审理经过

上列原被告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汝阳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8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汝阳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90.94元,由原告汝阳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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