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宁津县永兴广告社,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宁津县城区南环路西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1422MA3H8PE17A。
经营者:刘岭燕,女,****年**月**日出生,户籍地山东省宁津县,现住山东省宁津县城区。
被告:江苏强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德州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河街道办事处康博大道簸箕刘综合楼767号5层507室。
负责人:黄英华。
审理经过
原告宁津县永兴广告社与被告江苏强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德州分公司(以下简称强建德州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宁津县永兴广告社经营者刘岭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强建德州分公司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宁津县永兴广告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制作安装费39795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3000元(自2019年5月14日至2020年11月16日,按年利率6%计算),合计42795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原告给被告在宁津欢乐谷安装牌匾等广告设施,完工后于2019年5月14日补签了合同。制作安装费共计79795元,被告支付了40000元,剩余39795元至今未付。
被告辩称
强建德州分公司未作答辩。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围挡、广告制作安装合同书、建筑项目广告围挡制作安装及材料款明细表、宁津县永兴广告社3700××××5226账户活期存款明细账等证据,根据原告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期间,宁津县永兴广告社为强建德州分公司(原徐州兴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德州分公司)承包的宁津德百杂技蟋蟀欢乐谷商业二期制作安装现场围挡、广告牌匾。2019年5月14日,双方补签《围挡、广告制作安装合同书》,合同第二条约定:按明细表的工程量制作安装完成后,3天内一次性付清所有费用;第五条第一款约定:甲方未能按本合同第二条规定的时间付款,每逾期一日,应以合同总金额的千分之五计算,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宁津县永兴广告社于2019年10月底完工,经结算,制作安装费共计79795元。强建德州分公司于2019年7月26日支付制作安装费20000元,于2019年11月1日支付制作安装费200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宁津县永兴广告社与强建德州分公司签订的围挡、广告制作安装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强建德州分公司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付款,构成违约,应当承担向宁津县永兴广告社支付剩余制作安装费及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违约责任。宁津县永兴广告社按年利率6%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该计算方法低于双方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方法,本院予以支持;但其主张自2019年5月14日起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证据不足,根据其主张的完工时间及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应自2019年11月4日起开始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经计算,至2020年11月16日逾期付款违约金为2474元。
综上所述,宁津县永兴广告社请求强建德州分公司支付拖欠的制作安装费39795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请求的逾期违约金,本院予以支持2474元,超出部分,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江苏强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德州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宁津县永兴广告社制作安装费39795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2474元;
二、驳回原告宁津县永兴广告社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70元,由被告江苏强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德州分公司负担859元,宁津县永兴广告社负担1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