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雅安市雨城区草坝供销合作社,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 法定代表人:徐吉武,主任。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吴登靖,雅安金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王才春,男,汉族,住浙江省临海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雅安市雨城区草坝供销合作社与王才春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王才春名下有车辆。因被执行人王才春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查封被执行人王才春(身份证号:*)所有的川*号牌汽车(车辆识别代号:*),查封期限为二年。 上述汽车的查封期限为二年。查封期间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是不得转移、变卖、毁损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如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行查封申请导致查封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执行员 刘海强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周学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