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大理银水帝都旅游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大理镇南国城B16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901587355563A。
法定代表人:李庆松,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炳辉,云南崇圣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柒铭,云南崇圣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云南建投第十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楚雄市鹿城镇北浦路1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816736293。
法定代表人:周炳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符林山,北京市北斗鼎铭(昆明)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玉星,北京市北斗鼎铭(昆明)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审理经过
上诉人大理银水帝都旅游投资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云南建投第十四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0)云29民初1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大理银水帝都旅游投资有限公司在收到人民法院诉讼费预交通知单和准予缓交诉讼费通知书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大理银水帝都旅游投资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