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张成财,男性。
被执行人刘北平,男性。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与张成财、刘北平罚金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0)内0581刑初21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措施:
1、本院于2021年2月24日、2021年5月10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信息。经本院调查,未发现证券、工商、等登记信息,未发现车辆。
2、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到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信息。
3、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向被执行人张成财发放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4、上述案件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
5、本案案款刘北平履行30000.00元张成财全部未履行。
本院查明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2021)内0581执356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