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欧阳建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天心区。 申请执行人:郑妙芝,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天心区。 被执行人:湖南园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时代阳光大道西99号富景园小区综合楼302房。 法定代表人:周建波。 被执行人:贺仲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 被执行人:贺剑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
审理经过
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20年7月15日经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该案(2021)湘01民终32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在执行财产保全过程中,本院以(2020)湘0103民初8021号民事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了被执行人湖南园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浦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井湾子支行的账户。现该案经本院强制执行与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已执行完毕,故需解除对被执行人湖南园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本院对被执行人湖南园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浦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井湾子支行的账户冻结手续。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徐军强 审判员 张 红 审判员 李 武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陈岩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