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案外人:王会国,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伊川县。 申请执行人:杨雪峰,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伊川县。 委托代理人:李国强,河南法桥律师事务所 律师。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陶会文,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伊川县。 被执行人:康军涛,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伊川县。
审理经过
在本院执行杨雪峰与陶会文、康军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王会国于2017年1月5日对执行豫C6Y965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并于于2017年2月15日举行了听证,案外人王会国、申请执行人杨雪峰的委托代理人李国强、被执行人康军涛参加了听证,被执行人陶会文经传票通知,未参加听证,亦未提交书面意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原告诉称
王会国称,请求中止对豫C6Y965号车辆的执行。事实与理由:2012年11月份案外人驾驶被执行人康军涛的豫C6Y965号丰田越野车去高山镇办事,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行人杨先生死亡,经法院调解案外人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125000元,事后,康军涛不要肇事车辆,非让换车,无奈,经双方协商于2013年4月20日,案外人与康军涛签订《购车协议》一份,将豫C6Y965号越野车转让给案外人,从此以后,该车辆归案外人使用至今,车辆保险均有案外人缴纳,但一直没有到车管所办理过户转让手续。 杨雪峰称,请求依法驳回案外人的异议申请。1、案外人王会国所称的购车协议应为无效协议。涉案执行标的豫C6Y965号机动车是被执行人康军涛以分期付款形式购买,车辆仍抵押于相关银行,康军涛作为抵押人,不经抵押权人同意,擅自处理抵押物的行为是无效行为,不发生法律效力。2、按照物权法第24条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车辆作为特殊动产,依法应办理所有权登记,才发生权利变动的公示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17条规定:“被执行人将其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本案中,法院依法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康军涛名下的豫C6Y965号机动车,案外人与被执行人自2013年4月20日至今,对该车辆并未办理所有权变更登记,法院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完全符合物权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合法有效。 康军涛称,同意王会国的意见。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2013年4月20日,被执行人康军涛(甲方)与案外人王会国(乙方)签订《购车协议》,载明:因王会国开我车发生重大事故后,经双方协商车价以贰拾万元整转让给王会国。当日,王会国将20万元现金交付康军涛,康军涛将豫C6Y965号机动车交付王会国。2013年、2014年,案外人先后为该车辆购买了交强险和商业险,2015年和2016年,王会国为该车辆投保有交强险和和第三者责任保险,被保险人为王会国。车辆至今未过户。 另查明,原告杨雪峰诉被告陶会文、康军涛、伊川县阿波罗卫浴门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9日作出(2016)豫0329民初487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被告陶会文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杨雪峰借款8万元,并于2015年7月16日起按月利率2%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支付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杨雪峰的其他诉讼请求。2016年5月9日,杨雪峰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6年6月23日,本院作出(2016)豫0329执异34号执行裁定书,追加康军涛为本案被执行人,由其对被执行人陶会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申请执行人杨雪峰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16年11月8日,本院向洛阳市车管所发出(2016)豫0329字第709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将豫C6Y965号车辆予以查封,期限二年。王会国遂提出执行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对案外人提出的排除执行异议,应当审查以下内容,一、案外人是否系权利人;二、该权利的合法性与真实性;三、该权利能否排除执行。案外人王会国就执行标的豫C6Y965号机动车与被执行人康军涛达成购买协议,王会国支付了对价并实际占有该车辆,自此,该车辆虽未办理变更登记,但已经发生物权转移,王会国是该车辆的实际权利人。且该车辆占有发生在申请执行人杨雪峰与被执行人陶会文、康军涛民间借贷纠纷发生之前。故案外人王会国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益,其执行异议成立,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中止对康军涛名下豫C6Y965号车辆的执行。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 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在裁 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姜耀俊 审判员 黄 园 审判员 胡西旺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罗兰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