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东,男,1987年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冬梅,新疆冬梅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圆圆,女,1985年出生。

被告:苏涛,男,1996年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冬,河南春恒律师事务所 律师。

第三人:阿拉尔雅迪电动车经销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59002MA780FK99A,住所地新疆阿拉尔市胜利大道西988号威尼斯商业步行街3-106号。

经营者:苏涛,男,1996年出生。

审理经过

原告王东与被告苏涛、第三人阿拉尔雅迪电动车经销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立案。

原告诉称

原告王东诉称,2018年6月13日,被告苏涛为经营雅迪电动车经销部,向原告王东借款20万元,签订了名为投资实为借贷的“投资协议书”,双方约定被告苏涛按照第一年3-5万元,第二年5-7万元,第三年8-10万元,第四年第五年封顶8-10万元的收益额给付给王东,并在协议期满被告苏涛将本金20万元归还给原告王东。2021年1月将雅迪电动车经销部转卖给他人,原告王东告知被告苏涛解除借款合同。经原告王东多次索要,被告迟迟不返还借款,严重损害了原告的权益。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被告苏涛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条规定:“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原、被告达成的《投资协议书》中约定管辖为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因被告苏涛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经常居住地所在,故本案综合被告的管辖异议申请及案件具体情况,本院依职权将本案移送至被告苏涛的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扶沟县人民法院处理。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河南省周口市扶沟县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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