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克拉玛依金龙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乌尔禾支行,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乌尔禾区龙脊路123号。 法定代表人:许红星,系该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齐玉凤,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 被执行人:黄明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克拉玛依金龙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乌尔禾支行诉齐玉凤、黄明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1)新0205民初1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齐玉凤、黄明博未按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克拉玛依金龙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乌尔禾支行于2021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413379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其银行存款、股票证券、不动产、网络资金、车辆、工商登记等财产情况开展网络查控。分别扣划齐玉凤、黄明博存款共计68265.93元,尚余345113.07元未执行完毕。被执行人齐玉凤所有的137团团部龙脊路财富广场26号商服楼044室已抵押给克拉玛依金龙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乌尔禾支行。由于该房产须经评估作价后方可处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评估作价期间,本案应终结执行,待评估作价后恢复执行并完成后续拍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新0205执4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田海峰 审判员 蒲可可 审判员 兰家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春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