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刘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保德县义门镇人。 被执行人:贾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保德县义门镇人。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0年10月27日立案执行刘芳申请执行贾磊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执行依据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晋0931刑初5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赔偿77472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本院分别于2020年11月6日、2020年12月16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综合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财付通、支付宝等财产信息,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对被执行人的不动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不动产登记信息。 本院又于2020年12月18日向被执行人的户籍所在地的保德县义门镇对被执行人的居住状况、债权、债务等情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我院于2020年12月16日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申请执行人刘芳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 针对本案的执行过程和执行现状,我院于2020年12月24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本案执行的全过程,并向申请执行人说明了本案将依照相关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的相关权利和义务也向其一并进行了告知,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合议庭合议一致同意(2020)晋0931执483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院(2020)晋0931执483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贾磊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刘芳履行债务的义务,上述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张瑞波 审判员  张崇瑜 审判员  郝志飞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高 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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