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何某1,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现住湖南省韶山市。 被告:何某2,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韶山市。 被告:赵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韶山市。

审理经过

原告何某1与被告何某2、赵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立案后,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何某1于2021年8月16日以已与被告何某2、赵某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何某2、赵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何某1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00元,减半收取2300元,由何某1负担(已缴纳)。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周建国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朱 姣 书 记 员 罗玉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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