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甬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
委托代理人:胡蝶飞,北京炜衡(宁波)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冯珂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
审理经过
原告刘甬与被告冯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冯珂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系其自行处分自己的诉权,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甬撤回对被告冯珂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甬负担。
(本页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