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发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珙县。
被执行人:刘志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长宁县。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2020)川1526民初687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李发强申请执行刘志强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1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因被执行人未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传票,传唤被执行人于收到传票后7日内到庭接受询问,被执行人未到庭;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2021年3月11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及传统查询,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经传统查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21年4月14日本院依法对申请人进行终本约谈,告知该案件的执行情况,其表示认可法院执行过程,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不申请律师调查令以及进行执行悬赏,不申请破产。
综上,因被执行人无执行条件,本院已穷尽调查措施,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2021)川1526执3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