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跃军,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株洲市石峰区。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安庆成,男,****年**月**日出生,瑶族,住湖南省江**瑶族自治县。
以上两位再审申请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株洲市石峰区,系陈跃军之夫。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小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祁阳县。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陈跃军、安庆成因与被申请人李小阳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11民终229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
陈跃军、安庆成共同申请再审称,陈跃军、安庆成与李小阳个人合伙纠纷一案,2018年10月24日向湖南省江**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起诉后,法院判决支持了陈跃军和安庆成的部分诉讼请求,未支持的部分是因为陈跃军、安庆成不知道鉴定而不予支持,并非全案败诉,而双方之间的争议并未解决,所以陈跃军、安庆成才提起本案诉讼。本案诉讼与前案诉讼的诉讼请求不相同,也不是否定前诉的裁判结果,不属于重复起诉,法院应对陈跃军、安庆成的起诉予以受理。请求:撤销一审及二审裁定,依法改判。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指令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