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覃小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武冈市人,住武冈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启梁,武冈市迎春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庾丽云,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武冈市人,住武冈市。

审理经过

原告覃小平与被告庾丽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覃小平于2021年9月6日以被告庾丽云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庾丽云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覃小平撤回对被告庾丽云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680元,减半收取340元,由被告庾丽云自愿承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喻 凤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 助理  屈叶乐 代理书记员  彭莎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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