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郭四一,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黄梅县人。住所:湖北省黄梅县。 被申请人:蔡松青,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湖口县人。住所:江西省九江市湖口县。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人郭四一与被申请人蔡松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郭四一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蔡松青银行存款92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蔡松青银行存款92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海云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 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