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移送单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李新达。
审理经过
在被执行人李新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0306民初314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缴纳诉讼费的义务,该缴纳义务被移送至本院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发现本案所涉诉讼费缴纳义务已在(2019)粤0306民初31488号民事判决书所涉执行案件中一并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所涉执行内容已在其他案件中一并执行,本案无需执行,依法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粤0306执1144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黄少辉 审判员 连 天 审判员 周 敏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 君 书记员 廖晓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