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湖南南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南县南洲镇南华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00707388248U。
法定代理人:李刚鸣,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唐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南县。
被告:卞雀,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南县。
审理经过
原告湖南南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唐波、卞雀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原告湖南南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湖南南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