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田建伟,男,****年**月**日出生,住建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强,云南牵明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黄君寿,男,****年**月**日出生,住金平县。

审理经过

原告田建伟与被告黄君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送达地址经委托金平县人民法院送达无法通知被告,且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明确送达地址。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田建伟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60元,退还原告田建伟。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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