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雷山县某休闲吧,经营场所:雷山县。
经营者:卢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雷山县。
被执行人:侯某,男,****年**月**日出生,苗族,住雷山县。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雷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黔2634民初17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赔偿3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50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划拨被执行人侯某在雷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江景区分社622XXXXXX0_1账户内存款11419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