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瑞华国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市青岛蓝色硅谷核心区滨海公路1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23503610921。 法定代表人:张忠骥。 被执行人:晋江市浪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金井镇金东路36号浪潮物流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7513985153。 法定代表人:蔡高潮。 被执行人:浪潮(福建)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安海镇鸿江西路鸿塔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735654080Y。 法定代表人:洪锦云。 被执行人:晋江市莹琪鸿服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金井镇金丰路51-5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6719152019。 法定代表人:蔡高潮。 被执行人:蔡高潮,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 被执行人:洪锦云,女,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瑞华国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晋江市浪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浪潮(福建)百货有限公司、晋江市莹琪鸿服装贸易有限公司、蔡高潮、洪锦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厦门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厦仲裁字20170747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瑞华国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的主要财产在晋江市人民法院辖区内,为提高执行工作效率,统一调配全市执行力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将厦门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厦仲裁字20170747号裁决书裁决一案,指定给晋江市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潘继红 审 判 员 陈建家 审 判 员 陈建宇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蔡清秋 书 记 员 王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