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韩某某,女,汉族,农民,住调兵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某,男,汉族,系原告儿子。
被告:胡某,男,汉族,农民,住铁岭县。
被告:某某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
负责人:赵某,系该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某与被告胡某、某某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通知原告韩某某来院预交诉讼费,但逾期仍未缴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韩某某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在人民法院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应当裁定按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本案按照原告韩某某自动撤诉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