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芬河市支行,住黑龙江省绥芬河市通天路77号。
负责人:崔新刚,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隆基,该行职员。
被告:张春军,(未出庭,其他身份信息不详)。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芬河市支行与被告张春军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预交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芬河市支行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