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泸州国窖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0204706718H。
法定代表人:刘淼,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雨峰,男,****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洪雅县,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昌,男,****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封丘县,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泸州原窖酒厂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新马路1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0731593858J。
法定代表人:钟瑞丽。
审理经过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泸州原窖酒厂股份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立案。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