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海珠支行,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广州大道南和平中街1、5、11、13号、广州大道南874-896号(双)的101房,广州大道南和平中街9号、广州大道南872、900、902号的201和301房。
负责人:肖万满。
委托代理人:潘杰英、吴健伟,均为广东穗智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吴子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越秀区。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海珠支行与被执行人吴子健仲裁一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穗仲案字第11888号仲裁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0年7月8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本院天平网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证券、工商、车辆及不动产登记等信息,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吴子健名下的位于广州市天河区的房产,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案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措施。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本院(2020)粤01执308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 审判长 邹利纯
审判员 冯匡华
审判员 李小明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林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