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黄志广,男,****年**月**日出生,壮族,住广西象州县。

被执行人覃华荣,男,****年**月**日出生,壮族,住广西象州县。

审理经过

黄志广与覃华荣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象州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桂1322民初7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黄志广于2021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以(2021)桂1322执350号案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3585元。以覃华荣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还有(2021)桂1322执353号、352号、354号三个案件,本院合并执行。

被告辩称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法律义务,并于2021年6月8日对被执行人覃华荣予以司法拘留十五日。本院经网络查询和传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覃华荣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依法对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向申请人送达终本告知函,申请人不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也未提出异议。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第一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对未执行到位的标的款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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