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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女,汉族,住甘肃省会宁县,现居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武南镇三村3号楼*单元*室。
被告:武威天祥肉类加工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武南镇。
法定代表人:张某。
被告:武威天祥肉类加工有限公司清真分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武南镇。
负责人:王某1。
被告:南京雨润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浦口经济开发区柴峰路19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2。
审理经过 原告李某诉被告武威天祥肉类加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祥肉类公司)、武威天祥肉类加工有限公司清真分公司(以下简称天祥肉类清真分公司)、南京雨润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雨润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
原告诉称 李某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要求天祥肉类清真分公司、天祥肉类公司、雨润公司支付各项费用26500元;2.要求天祥肉类清真分公司、天祥肉类公司、雨润公司互负连带清偿责任;3.要求天祥肉类清真分公司、天祥肉类公司、雨润公司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事实与理由:2011年7月20日,李某在天祥肉类清真分公司任职,从事综合办人事行政工作。2021年3月15日,天祥肉类清真分公司歇业;李某与天祥肉类清真分公司签订了1份协议书,约定:天祥肉类清真分公司一次性给李某支付26500元。协议签订后,天祥肉类清真分公司未按协议约定履行义务。天祥肉类清真分公司与天祥肉类公司均是雨润公司的分支机构,天祥肉类公司、雨润公司应对天祥肉类清真分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处理。
审理中,雨润公司向本院邮寄提交了(2020)苏01破40号决定书、(2020)苏01破40号民事裁定书、(2020)苏01破4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其中(2020)苏01破4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对南京雨润食品有限公司等44家公司进行实质合并重整,该裁定中确定进行实质合并重整的44家公司中包括本案被告天祥肉类公司和雨润公司。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本案中,(2020)苏01破4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对雨润公司、天祥肉类公司等44家公司进行实质合并重整,故本案应当由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