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北京复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桥梓镇兴桥大街1号南楼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32167484XQ。
法定代表人:蒋晓冬,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晶晶,河北张国庆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赵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沈丘县。
被申请人:王娟娟,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被申请人:赵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沈丘县。
被申请人:上海岚吉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杨泰路196号1幢1122E,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3MA1GM0ETX5。
法定代表人:赵伟。
审理经过
原告北京复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赵志、王娟娟、赵伟、上海岚吉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北京复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赵志、王娟娟、赵伟、上海岚吉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050000元银行存款予以冻结,不足部分由其他财产补齐。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赵志、王娟娟、赵伟、上海岚吉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050000元银行存款,不足部分由其他财产补齐。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北京复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