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遵义市华宁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桃溪路口综合楼B楼。
法定代表人:尚宪东,董事长。
诉讼代表人:遵义市华宁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贵州子尹律师事务所。
委托代理人:黄军平,贵州子尹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代理人:杜薇,贵州子尹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向福霞,女,汉族,****年**月**日出生,贵州省务川县人,住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委托代理人:高瑞瑀,北京德恒(成都)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代理人:郑果,北京德恒(成都)律师事务所 律师。
第三人:徐倩倩,女,汉族,****年**月**日出生,贵州省务川县人,住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委托代理人:高瑞瑀,北京德恒(成都)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代理人:郑果,北京德恒(成都)律师事务所 律师。
第三人:王明贤,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贵州省贵阳市人,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
审理经过
原告遵义市华宁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向福霞以及第三人徐倩倩、王明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遵义市华宁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收到本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缓交诉讼费11354元并获得准许,后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再次向遵义市华宁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但遵义市华宁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遵义市华宁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677元,由原告遵义市华宁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