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胡育才,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桃江县。 被告:符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桃江县。

审理经过

原告胡育才与被告符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原告胡育才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偿还借款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胡育才撤诉。 案件受理费1,762元,减半收取计881元,由原告胡育才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文 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代理书记员  刘晟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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