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申请执行人:浙江聚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xxx。
法定代表人:夏志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佳丽,浙江高帆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宁波亿保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xxx。
法定代表人:向勇军,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浙江聚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波亿保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浙0211民初1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聚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宁波亿保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浙江聚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尚欠的租金33978.5元,并支付以33978.5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的利息损失;支付违约金23094.6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62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向被执行人宁波亿保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宁波亿保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宁波亿保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宁波亿保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和保险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宁波亿保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保险等财产。被执行人宁波亿保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部分有少量余额,已被本院依法冻结,现已划拨4039元,扣除案件受理费620元、执行费765元,缴纳罚款1000元,申请执行人浙江聚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受偿1654元。截至2021年9月3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3039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宁波亿保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宁波亿保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宁波亿保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向勇军作出罚款1000元的决定。同时已对被执行人宁波亿保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浙江聚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宁波亿保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浙0211执81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