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
原告:爱尔迪有限两合公司,住所地德意志联邦共和国鲁尔河畔米尔海姆,柏格街37号。
代表人:丽萨·特拉内利斯。(未到庭)
代表人:君特·范·德·比滕。(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德杰,上海市一平律师事务所 律师。(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申军,上海市一平律师事务所 律师。(未到庭)
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局长。(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洪玲,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员。(到庭)
第三人:星群品牌美国营运有限公司,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纽约州14424,卡南代瓜市,北布卢姆菲尔德路235号。
代表人:罗奈特·K·玛芮曼,副总裁。(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霍太茹,北京市丰禾律师事务所 律师。(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苗卫华,北京市丰禾律师事务所 律师。(到庭)
案由
案由:商标权撤销复审行政纠纷
被诉决定:商评字[2019]第135125号关于第7978865号“BLACKSTONE”商标(以下简称诉争商标)撤销复审决定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时间:2019年10月10日
开庭审理时间:2020年5月11日
被诉决定认定:诉争商标在核定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一、第三人提供的国外商业发票、海上货运单等域外证据不符合法定要求。仅对部分材料办理了公证认证手续,没有具有翻译资质的专业机构出具翻译文本。二、第三人提交的授权书中显示的被授权公司为Infinity Wines&Spirits Corporation,该公司并非法纳提(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法纳提公司)。工商查询系统显示法纳提公司的股东为Infinity Wines&Spirits Corporation,所以Infinity
第三人述称
Wines&Spirits Corporation与法纳提公司并非同一公司。三、法纳提公司的销售发票上未显示“BLACKSTONE”商标,不能证明第三人在中国销售了BLACKSTONE葡萄酒。第三人提交证据无法证明其于2014年10月11日到2017年10月10日期间(简称指定期间)诉争商标在核定商品上有真实使用。综上,被诉决定认定错误,应当予以撤销并要求被告重新作出决定。
被告辩称: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作出程序合法。
第三人陈述: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作出程序合法。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
一、诉争商标
1.注册人:第三人
2.注册号:7978865
3.申请日期:2010年1月8日
4.注册日期:2011年2月7日
5.专用权期限至:2021年2月6日
6.标志:
7.核定使用商品(第33类):葡萄酒、酒精饮料(啤酒除外)。
二、其他事实
第三人在行政阶段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进口商授权书及法纳提公司信息;
2.第三人在指定期间开具给法纳提公司的商业发票及对应的海上运货单、海运提单;
3.法纳提公司提供的诉争商标产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通过状态查询页;
4.诉争商标产品在中国销售的相关图片;
5.法纳提公司在中国销售“BLACKSTONE”产品的销售发票及发票在税务官网的验证结果;
6.指定期间内第三人开具给北京京东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JIANG YIN
HARMONYINTEL(CHINA)JY HARMONY INTERNATIONAL公司的商业发票及对应的海运提单;
7.经公证认证的海运提单;
8.授权书、商业发票相关文件的公证文件;
9.百度、百度百科关于诉争商标的宣传、介绍;
10.消费者对“BLACKSTONE”葡萄酒的评价;
11.法纳提公司向第三人购买相关产品的计划及最终确认订单;
12.法纳提公司向第三人购买“BLACKSTONE”葡萄酒的订单、发票及相关证明文件;
13.北京京东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向第三人购买产品的订单及形式发票等。
诉讼阶段,第三人向法庭提交了三份证据:
1.“企查查”网关于法纳提公司英文名的查询页;
2-3. 行政阶段提交过的公证认证的商业发票、提单经英华博译(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翻译的翻译件。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各方当事人在评审程序和诉讼程序中提交的证据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2013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系于2014年5月1日施行。2019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已于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因本案所审查的指定使用期间为2014年10月11日到2017年10月10日,且被告于2019年6月18日作出被诉决定,故本案相关实体及程序问题应适用2013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诉争商标是否在指定期间内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对于商标的使用,第三人负有证明责任。
第三人在评审阶段提交证据证明第三人授权法纳提公司作为其“BLACKSTONE
WINES 黑石”“CLOS DU BOIS WINES宝爱庄园”等在中国国内市场的进口商。为证明法纳提公司在指定期间内向其进口诉争商标酒类商品,第三人提交了其于2017年3月7日开具的商业发票,载明:买方、收货方为法纳提公司,产品编号/说明为“80000212BLKS WMS MRL CA 750/12
BLACKSTONE 酿酒师精选……”数量为164 CA,总金额为11 824.4美元;“80000212BLKS WMS MRL CA 750/12
BLACKSTONE 酿酒师精选……”数量为676 CA,总金额为48 739.6美元,收货方采购单号为2017年3月7日的海运提单,显示项目编号80000212BLKS
WMS MRL CA 750/12 运输数量164 CA、项目编号80000212BLKS WMS MRL CA 750/12 运输数量676 CA。同时第三人还提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显示的金额与商业发票中的金额一致,该报关单经查询处于已结关状态。此外,第三人提交了法纳提公司于2017年7月19日开具给上海思佰益仪电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发票,显示货物名称为“黑石酿酒师精选赤霞珠红葡萄酒
”“黑石酿酒师精选……”;2017年9月1日开具给仪电思佰益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的发票,显示货物名称为“黑石酿酒师精选……”,用以证明法纳提公司在指定期间在中国市场销售了诉争商标酒类商品。被诉决定认定上述证据形成证据链,可以证明第三人在指定期间内在第33类葡萄酒、酒饮料商品上对诉争商标进行了真实、公开有效的商业使用。被诉决定认定并无不当。
第三人在诉讼阶段向法庭提交了评审阶段证据中域外商业发票及海运提单的翻译件,翻译件经英华博译(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翻译并加盖翻译专用章。庭审中,原告明确表示对原件不予核对。原告主张法纳提公司与Infinity Wines&Spirits Corporation并非同一主体,第三人的进口商是Infinity Wines&Spirits Corporation,而非法纳提公司。本院认为,第三人提交的英华博译(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翻译件中将商业发票中“Infinity Wines&Spirits Corporation”翻译为“法纳提(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且第三人还提交了“企查查”信息查询页,其中显示法纳提公司的英文名称为Infinity Wines&Spirits Corporation,其股东名称为INFINITY WINES SPIRITS CORPORATION。法纳提公司并非本案当事人,在原告未提交商业发票中“Infinity Wines&Spirits Corporation”亦为在中国经营的其他企业等充分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根据前述发票载明的法纳提公司的地址、名称翻译、经查询的企业信息等,基本可以确定法纳提公司与Infinity Wines&Spirits Corporation具有一一对应关系。故原告的主张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
原告主张第三人提交的法纳提公司在中国销售诉争商标商品的发票上仅显示“黑石酿酒师精选……”,并未显示“BLACKSTONE”诉争商标,不能作为诉争商标使用的证据。第三人称“黑石”是“BLACKSTONE”的中文译名。本院已经认定,法纳提公司从第三人进口了葡萄酒的事实,结合诉争商标商品图片,可以认定法纳提公司销售了诉争商标葡萄酒商品。故被诉决定对此认定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爱尔迪有限两合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一百元,由原告爱尔迪有限两合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爱尔迪有限两合公司、第三人星群品牌美国运营有限公司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一百元,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