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何志华,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
被申请人:郴州益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青年大道明桂园南苑4栋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000666304772N。
法定代表人:刘冬国,系该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申请人何志华因与被申请人郴州益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何志华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郴州益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574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何志华提供保单为该案财产保全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何志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郴州益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574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