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七台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马忠华,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单立,男,汉族,无职业,现住本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七台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单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黑0903执53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刘易新 审判员 孙震宇 审判员 纪凤岩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吴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