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沈阳车金宝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三好街96号5层5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23406752825。 被执行人:恩施诺琪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六角亭松树坪村(恩施国际汽车城一期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1309853888G。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沈阳车金宝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恩施诺琪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辽0102民初1339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限制高消费令,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信息,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2021年2月20日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约谈,对已查询财产情况告知申请人,并得到申请执行人认同,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具备后再恢复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刘皓天 审判员 张玉冬 审判员 于永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苗振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