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永福,男,汉族,住山西省昔阳县。

被告:李晋国,男,汉族,住山西省定襄县。

审理经过

原告王永福与被告李晋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永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晋国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永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70000元。事实与理由:原告通过朋友张某某介绍认识被告李晋国。从2019年3月21日开始,多次借钱给被告李晋国,共计80000元,约定每月10000元支付利息3200元。后被告李晋国还款10000元。被告李晋国于2019年4月30日书写借据一张。现被告李晋国不支付利息不偿还本金,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被告李晋国未作答辩。

原告举证

原告王永福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1、欠条一份,证实其内容为,今欠到王永福同志柒万元整,2019.4.30,李晋国,郑州某大厦,见证人张某某,2019、4、30日。

2、张某某的证人证言及张某某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实是我介绍王永福认识李晋国的,从2019年3月20日开始,多次借钱给被告李晋国共计8万元,约定每个月1万元支付利息3200元。后李晋国还款1万元,这些借款是王永福通过某银行汇款和信用卡转账给我8万元,我把钱再汇给李晋国老婆卢某某。我和王永福一起找到李晋国,李晋国于2019年4月30日书写借据一张的事实。

3、转账记录六张,证实转账给李晋国和卢某某共计80000元的事实。

4、张某某与李晋国微信聊天记录打印件三页,证实李晋国让张某某与王永福沟通一下,年底处理一部分,现在没能力解决。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张某某介绍相识。原告借钱给被告,双方约定10000元每月利息3200元。2019年3月19日至同年4月9日,原告以银行汇款和信用卡转账的方式6次付给张某某共计80000元,张某某6次将原告的款转账给被告及其妻子卢某某,共计80000元。之后,被告偿还原告10000元。2019年4月30日,原告和张某某找到被告,被告给原告出具了“今欠到王永福同志柒万元整”的欠条,欠条落款处有被告、见证人张某某签字捺印。该欠款被告至今未归还。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被告借原告80000元,已归还原告10000元,现尚欠原告70000元的事实,有原告的陈述,与欠条、张某某的证人证言、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相互印证,应予认定。原、被告间债权债务关系成立,现原告主张被告归还借款70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答辩及举证、质证的权利,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李晋国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王永福借款7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75元,由被告李晋国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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