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曹某。 原告:雒某。
审理经过
原告曹某与被告雒某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9日将原告曹某的起诉材料交付中阳县矛盾纠纷调解中心,经中阳县矛盾纠纷调解中心调解,原告曹某于2019年10月10日书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有利于社会安定团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曹某撤诉。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晋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蒋遐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