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曹某。 原告:雒某。

审理经过

原告曹某与被告雒某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9日将原告曹某的起诉材料交付中阳县矛盾纠纷调解中心,经中阳县矛盾纠纷调解中心调解,原告曹某于2019年10月10日书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有利于社会安定团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曹某撤诉。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晋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蒋遐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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