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兰州夏鼎伟业工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住所地兰州市七里河区。

法定代表人:杨燕花,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青海桂鲁化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3000679158751T(1-1),住所地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甘河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段勤国,该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兰州夏鼎伟业工贸有限公司与青海桂鲁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西宁仲裁委员会(2019)宁仲裁字108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裁决书裁决:一、被申请人青海桂鲁化工有限公司向申请人兰州夏鼎伟业工贸有限公司支付货款872906.4元;二、被申请人青海桂鲁化工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兰州夏鼎伟业工贸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54526.76元;三、本案仲裁费用21105元,申请人兰州夏鼎伟业工贸有限公司承担1266元,被申请人青海桂鲁化工有限公司承担19839元,申请人预交的仲裁费不再退回,由被申请人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以上被申请人青海桂鲁化工有限公司应给付申请人兰州夏鼎伟业工贸有限公司合计人民币947272.16元,被申请人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10日内支付。裁决书生效后,因青海桂鲁化工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兰州夏鼎伟业工贸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中,因被执行人停产多年,无金钱履行能力,其名下财产均由本院另案处置,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西宁仲裁委员会(2019)宁仲裁字108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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