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罗仁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德县尕让乡黄河滩村*号。
被告:罗发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德县尕让乡蓆芨滩村三社。
被告:卜有芬,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德县尕让乡蓆芨滩村三社。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发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系卜有芬丈夫,住贵德县尕让乡蓆芨滩村三社。
审理经过 原告罗仁义与被告罗发祥、卜有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日立案。原告罗仁义于2021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罗仁义申请重新收集证据,现原告罗仁义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罗仁义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罗仁义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