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七台河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桃山区大同街161号。
法定代表人:张岩松,男,该社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扈欣禹,男,该社下属单位岚峰信用社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哲,男,该社下属单位岚峰信用社工作人员。
被告:庄英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宝清县。
审理经过
原告七台河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庄英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原告七台河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七台河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