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白梓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
被告:裴林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
被告: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38号院2号楼六层。
负责人:田向红。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圆,男,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玉清,北京市重光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原告白梓萱与被告裴林稳、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民生北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原告白梓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裴林稳返还原告借款本金20万元,并支付自2019年1月24日起至2020年1月24日的利润费用40 000元,以及2020年1月25日起至判决生效确定的履行日止,按照所签署的协议书上的利率计算的利息;2.判令被告民生北分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实和理由:2016年1月24日,裴林稳与原告签订协议,裴林稳向原告借款20万元,借期3年,利率为年20%,每年结算利息。裴林稳系民生北分公司职员,民生北分公司在借款协议书收款人处加盖公章。2019年12月份,原告提前告知裴林稳,本金及利润需返还。2019年12月至2020年10月期间,原告多次催收本金及利润,裴林稳都是以各种理由推脱,被告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起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本案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有经济犯罪嫌疑,故应裁定驳回白梓萱的起诉,将本案相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驳回原告白梓萱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审 判 员 赵 娟
裁判日期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书 记 员 魏丽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