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全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鹤山区。 被告:王富强,男,约30岁,汉族,住鹤壁市鹤山区。 被告:刘明鑫,女,约30岁,汉族,系被告王富强之妻,住址同上。 被告:李亚申,男,约31岁,汉族,住鹤壁市山城区。
审理经过
原告李全喜与被告王富强、被告刘明鑫、被告李亚申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4日立案,原告李全喜在本院依法向其电子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李全喜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判员 付红民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魏慧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