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二O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对原告潘红彦诉被告大唐洛阳首阳山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作出的(2019)豫0381民初4761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2019)豫0381民初4761号民事判决书中“大唐洛阳首阳山发电责任有限公司”补正为“大唐洛阳首阳山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审判员 李玉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