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前县支行,公司地址:河南省台前县行政街25号。 法定代表人:姜迎春,该银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窦金柱,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台前县行政街*号。 被告:刁全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台前县。 被告:秦于霞,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台前县。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前县支行与被告刁全立、秦于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前县支行提供的被告刁全立的住址,经法院查找无法送达诉讼文书。原告又不能提供更具体的被告人的个人身份信息,根据原告提供的个人身份信息,不能够确定具体的被告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或者其他联系方式无法通知被告应诉的,如果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故应当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前县支行的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前县支行的起诉。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韩跃群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陈祥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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