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宁夏丰亨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某,系宁夏丰亨化工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某,湖南湘达律师事务所 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宁夏金海永和泰冶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
诉讼代表人:宁夏金海永和泰冶化有限公司管理人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柳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某(实习律师),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 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第三人:张某,住平罗县。
第三人:宁夏隆鼎电力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袁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某,宁夏辅德律师事务所 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审理经过
原告宁夏丰亨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宁夏金海永和泰冶化有限公司、第三人张某、第三人宁夏隆鼎电力有限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原告宁夏丰亨化工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宁夏丰亨化工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宁夏丰亨化工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宁夏丰亨化工有限公司负担,退回原告宁夏丰亨化工有限公司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