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杨正军,男,****年**月**日出生,户籍地陕西省。

委托代理人:张玉山,江苏晟贤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恺昱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杜晓晖。

委托代理人:周长剑,山东君诚仁和(上海)律师事务所 律师。

第三人:杜晓晖,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户籍地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芳林路XXX弄XXX号XXX室。

委托代理人:周长剑,山东君诚仁和(上海)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申请人杨正军与被申请人上海恺昱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恺昱公司”)申请公司清算一案,本院立案登记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受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原告诉称

申请人杨正军向本院提交《强制清算申请书》,称2013年8月21日,申请人与案外人田卓凡共同出资成立了恺昱公司。2014年10月9日,田卓凡将其持有的恺昱公司50%的股权转让给其丈夫杜晓晖。实行转让后恺昱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杨正军持股50%,杜晓晖持股50%。营业期限2013年8月21日至2023年8月20日。公司成立至今近七年来,申请人每年要求田卓凡及杜晓晖通报公司经营情况,均被告知亏损。2019年4月16日召开临时股东会,就公司存在的问题进行决议。但股东之间对公司重大问题分歧严重,无法调和,只是达成了申请法院解散清算公司的一致意向。第三人杜晓晖向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嘉定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解散公司,经嘉定法院调解作出(2020)沪0114民初5120号民事调解书,确认上海恺昱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9日解散。后因公司僵局至今无法破解,申请人与杜晓晖夫妻无法在公司解散后15日内成立清算组进行公司自行清算事务。

股东杜晓晖表示无法自行清算,同意依法对恺昱公司进行强制清算。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恺昱公司于2013年8月21日在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管局登记设立,注册资本人民币50万元,股东为杨正军及杜晓晖,营业期限为2013年8月21日至2023年8月20日。2020年5月19日,经嘉定法院(2020)沪0114民初5120号民事调解书确认,上海恺昱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9日解散。被申请人至今仍未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恺昱公司已经嘉定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公司应当依法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由股东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恺昱公司因逾期未成立清算组,作为公司股东之一的杨正军,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恺昱公司进行清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百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受理申请人杨正军对被申请人上海恺昱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的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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