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苏市支行,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乌鲁木齐南路03号院1号楼。
负责人:甘旭东,职务: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岭,女,****年**月**日出生,系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苏市支行员工,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
被告:夏林利,女,****年**月**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苏市支行与被告夏林利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21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夏林利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苏市支行撤回对被告夏林利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苏市支行负担。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毕建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刘丽